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鄂0502执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斌向原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垫付的执行款14万元,并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支付利息,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斌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上述判决生效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05-05
发布时间
2017-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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