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亮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87号 |
案号 |
(2019)皖0811执恢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海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43090.07元以及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息8.1%计算);二、被告安徽海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讼而花去的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韩新颖、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王金霞、詹伟民、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胡根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韩新颖、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王金霞、詹伟民、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胡根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海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88元,由被告安徽海有贸易有限公司、韩新颖、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王金霞、詹伟民、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胡根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19-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811执恢29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822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