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华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4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1463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2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万世祥、许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薛敬池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薛敬池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