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7民终1号 |
案号 |
(2021)湘0723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3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赔偿杨先钊各项损失106 378.14元、赔偿陈云华各项损失1 513 621.86元,合计赔偿杨先钊、陈云华1 620 000元,减除已支付的172 000元,还应支付1 448 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莫凡、蔡诗元连带赔偿杨先钊其余损失133 358.88元、赔偿陈云华其余损失1 879 079.36元,合计赔偿杨先钊、陈云华其余损失2 012 438.24元,减除已支付的24 100元,还应支付1 988 338.2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三、驳回杨先钊、陈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赔偿款项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澧浦路支行,户名: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4305016874590000008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 290元,减半收取17 145元,由莫凡、蔡诗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 696元,由莫凡、蔡诗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