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6********1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13民初1837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与被告郑锦潮签订的编号为105149000495号《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二、被告郑锦潮、郑燕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贷款本金199616.63元、利息31381.96元及罚息、复息(其中,截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息19921.41元、复息8220.88元;从2020年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全部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5%的水平上加收30%计算,复息以尚欠利息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5%的水平上加收30%计算)。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6元,公告费1200元,共5846元,由被告郑锦潮、郑燕玲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46元,予以退回。被告郑锦潮、郑燕玲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4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