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文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1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1427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恢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82952元,逾期付款利息9112元,共计19206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时间
2019-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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