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明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E9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6877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城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4629.94元(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并按年利率8.73%给付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349%给付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杨庄星未能按期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城支行有权以被告丹阳市兴海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抵押机械设备(登记编号32112018001204)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6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丹阳明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寒松、姜云光对被告庄星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9元,由被告庄星、丹阳市兴海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丹阳明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寒松、姜云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寒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MA1NGGE93F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吕城镇井元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