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65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5796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2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红、李辉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常红欠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款项合计金额为180000元;二、对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款项,被告常红承诺分18个月还清,自2019年8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户名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8870477421);三、被告李辉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被告常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常红、李辉未按本协议第一、二、三条的约定履行,则应按付款金额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常红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超过五日视同所有欠款均到期,被告常红应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所有剩余欠款,同时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常红于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被告常红承担(支付至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政务区支行,户名刘刚,账号6230520660026968775);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