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981********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执恢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885338.33元、利息人民币392272.22元、罚息人民币1188016.23元(剩余利、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违约金人民币38.85万元;三、被告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黄成建、池强、陈巧萍对被告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5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州众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7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七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