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项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6********3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11民初2484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恢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64320.2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黄项林、李英、安庆市祥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卓增贵、王丽芳、安庆市永辉商贸有限公司、张长良、游秀珍、卓增惠、葛腊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项林、李英、安庆市祥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卓增贵、王丽芳、安庆市永辉商5贸有限公司、张长良、游秀珍、卓增惠、葛腊花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5元,由被告安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黄项林、李英、安庆市祥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卓增贵、王丽芳、安庆市永辉商贸有限公司、张长良、游秀珍、卓增惠、葛腊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