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81民初829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0586428.53元,并以代偿款项10021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7584328.53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8月3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8日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担保费、逾期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鳌头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宜同进10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高科机械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阮宜加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88元减半收取为44944元,由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鳌头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宜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高科机械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阮宜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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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传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67091442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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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东外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