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米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8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13514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3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83335元、利息770.42元、违约金1050.96元、手续费3538.78元,以及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乐分易”分期业务细则》计算。但申请人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的计收总额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8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案件受理费4090元、诉讼保全费1467元,合计5557元;4、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暂计至2020年3月24日以上执行金额为:195052.16元(未含2020年3月24日后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