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伟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03********9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1民初25020号
案号
(2021)粤2071执7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贷款本金86532.14元、利息(含罚息)2591.46元、复利45.72元【暂计至2020年7 月 24日,(一)对贷款金额为89000元的贷款,自2020年7月25 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对未到期本金按贷款年利率11%计收利息,对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年利率11%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自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实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均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复利;(二)对贷款金额为8609元的贷款,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对未到期本金按贷款年利率10%计收利息,对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年利率10%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实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均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复利;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上述 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收总额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2、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3、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请求暂共计90184.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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