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4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4415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1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54.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以欠付的货款1054.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自201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林天扶、福建景发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景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林志勇、林建康对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天扶、福建景发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景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林志勇、林建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林天扶、福建景发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景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林志勇、林建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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