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2********5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6234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1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荣利、崔雪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095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冲抵后每期拖欠租金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的双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贺林对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4元、保全费4223.3元,由被告贺荣利、崔雪莲、贺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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