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鹏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4********4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4365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3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1604581】。一、被告被告中山市普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胡鹏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黎赞贤支付租金(占用费)282301元;二、驳回原告黎赞贤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754元,减半收取337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38元,合计5715元(已由原告黎赞贤预交),由原告黎赞贤负担755元,被告中山市普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胡鹏负担4960元,并直接向原告黎赞贤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