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4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13500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5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2338.98元、利息1264.85元、违约金725.16元、手续费253.67元及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算,最低1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8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案件受理费92元;4、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暂计至2020年1月22日以上执行金额为:15474.66元(未含2020年1月22日后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