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荣一电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3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6民初14453号
案号
(2019)沪0116执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荣一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川叶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7,422元;  二、被告东莞市荣一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川叶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7,42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为基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康小均对被告东莞市荣一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63元,由被告东莞市荣一电子有限公司、康小均负担,二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时间
2019-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沪0116执641号
立案日期
2019-02-13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37422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康小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537169429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村委会利中路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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