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2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5025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刚给付原告徐孝胜钢管扣件租金150000元整,此款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秦刚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徐孝胜钢管10128.5米(型号6米)、扣件5426只,如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则按钢管每米22元、扣件每只6元赔偿原告徐孝胜;三、被告秦刚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2019年5月29日归还的钢管6798.3米规格全部调换为6米,如不能调换,则自愿按每米22元赔偿原告;原告徐孝胜在收到调换的钢管或赔偿款三日内将原归还的6798.3米(型号2米-5米)返还给被告;四、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秦刚负担2000元,原告徐孝胜负担241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