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桐城市龙鹏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2629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恢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安徽省徽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380808.32元,代偿资金占用费616028.55元(截止于2018年6月27日,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约定的月率1.8%标准计算),违约6金68447.62元,逾期担保费369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2117184.43元。二、被告桐城市龙鹏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琪、徐玉洁、张鹏来、叶中桂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桐城市龙鹏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琪、徐玉洁、张鹏来、叶中桂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省徽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3元,减半收取计12262元,由被告安徽省徽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桐城市龙鹏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琪、徐玉洁、张鹏来、叶中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669490494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市唐湾镇望狮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