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2********3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2325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恢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骏、陈兰妹归还唐杰、李旭群的借款本金700 000元和支付律师费31 000元。分四期进行偿还:第一期于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200 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200 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31 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 000元。如果马骏、陈兰妹任何一期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视为全部借款均已到期,唐杰、李旭群可以就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未付款部分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 184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592元,由马骏、陈兰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