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1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1915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30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406993.61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忠、江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尉洋对上述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37759.31元,共计3337759.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忠、江蓉、尉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时间
2019-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宁0181执3002号
立案日期
2019-10-21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77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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