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廉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刑初409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1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40年9月24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91二、被告人李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江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8年12月24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夏朋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92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37年12月2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袁由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富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38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293纳。)七、被告人黄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3年3月24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凡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中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94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张大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许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胡文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95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33年12月2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朱巧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刘雪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廉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96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孙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徐龙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米国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97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谢红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许春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张太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98二十二、被告人洪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柏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徐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二十五、被告人李士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二十六、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1672875.16元(其中,退缴在案的资金260000元,按比例299发还相关被害人;另以扣押、查封在案的车辆进行退赔;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对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1434758.5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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