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2民初970号 |
案号 |
(2021)皖0522执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贾诗婉111000元(预付9000元已扣除)。二、被告王先应赔偿原告贾诗婉907255元,扣除已垫付5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贾诗婉851255元。三、被告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明光市隆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贾诗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70元,原告负担156014元,被告王先、被告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明光市隆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5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负担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2MA2N8T9B18 |
登记机关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小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