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2********1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2民初954号
案号
(2021)赣1002执1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斌华、程茜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合同编号:2018年消借第1129006621号)。二、被告谢斌华、程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263.57元及利息、滞纳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三、如被告谢斌华、程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谢斌华、程茜用于抵押的被告谢斌华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抚临路4号西单元1幢1-001室(抚房权证青字第002495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4元,由被告谢斌华、程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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