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赵学岗偿还借款本金185096.09元,支付利息26410.42元,本息合计211506.51;以185096.0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20年4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4元,保全费1611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共计6685元,由被告马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