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6********1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924民初481号
案号
(2021)晋0924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海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拴海、翟凤凤、韩香、韩露、韩伟经济损失184493元;二、被告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拴海、翟凤凤、韩香、韩露、韩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7元,由许海涛、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1995元,其余原告自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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