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民初字第06076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恢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江南正强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钱志军、陈玉强、陈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江苏江南正强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钱志军、陈玉强、陈国平对该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司法鉴定费13000元,由原告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陈俊杰已垫付,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181执恢9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188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03958215H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珥陵镇三陵桥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