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振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27********3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民二初字第218号
案号
(2021)内2502执恢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君、江登友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成广富钢材款599425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490443元自2014年4月16日计算,14799元自2014年8月31日计算,73588元自2014年8月31日计算,20595元自2014年9月2日计算);二、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振君、江登友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成广富对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九项目部、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项目部及高喜贵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成广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794元,减半收取4897元,由被告刘振君、江登友、内蒙古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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