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1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民终6142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4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二、尹哲、闫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昇返还借款本金35696元及利息(以3569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尹哲、闫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昇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李昇对尹哲、闫旗、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2元由李昇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尹哲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尹哲、闫旗、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2元,由上诉人尹哲、闫旗、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时间
2018-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皖0104执4453号
立案日期
2018-11-13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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