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3********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8753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2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立即解除原告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勇登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同庆楼采购合同(大宗/非采版本)》和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同庆楼采购部订单(招标版)》;二、被告南通勇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3300元;三、被告南通勇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24250元;四、被告潘勇对上述被告南通勇登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9元,由被告南通勇登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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