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2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02民初4415号
案号
(2021)皖1502执恢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吴昌文借款46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吴昌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被告程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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