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艳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81********4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724刑初3号
案号
(2021)晋0724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昔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黎国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黎国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春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张官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董艳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责令被告人黎国俊、黎国敏、张春林、张官民、董艳君将犯罪过程中之违法所得予以退赔,以分别返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三十元和手表三块、金色男式戒指二个折价后按比例折抵退赔,剩余部分继续追缴)。(附:追缴退赔清单)七、对被告人黎国俊、黎国敏、张春林、张官民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十五部、银行卡八张、三星白色平板笔记本电脑二台、物联卡十二张、电话卡一张、电话卡卡套三张、华为牌随身wifi二个、u盾二个、路由器二个、黑色胶带二盘、蓝灰色相间双肩包一个、土黄色手提包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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