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飞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34********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932民初313号
案号
(2021)晋0932执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偏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范冬梅、王飞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等(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再扣除已经归还利息2518.95元)本案受理费1536.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213元(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已预交),由范冬梅、王飞耀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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