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7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145号
案号
(2021)晋1082执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赵丽、乔程华同意于2020年6月19日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已履行),被告成赵丽、乔程华自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计24个月),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120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9日利息44308元,并偿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成赵丽、乔程华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自第一次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未能偿还的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原合同的利率执行),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成赵丽、乔程华承担。二、被告王李平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83元,被告成赵丽、乔程华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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