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4172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10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申永辉、韩洪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贷款本金490000元,贷款利息及罚息5784.42元(已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及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申永辉、韩洪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律师费20831.38元。三、被告衡水正辉管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永辉、韩洪竹追偿。四、如被告申永辉、韩洪竹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对被告申学清名下位于永兴西路367号永兴6号楼4单元4层441室(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046259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8元,由被告申永辉、韩洪竹、申学清、衡水正辉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