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90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902民初1466号 |
案号 |
(2021)浙0902执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1年2月22日被告浙江天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54000000元与欠息3176217.6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4000000元与期内利息3153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7.3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上述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清偿;二、被告天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天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520160029440《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总额以548390000元为限);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宁波崇隆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舟山市锦乐大酒店有限公司6680(万元/万股)股权的拍卖、变卖款项中优先受偿(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720170001182《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总额以66800000元为限);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被告浙江天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储藏于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坞坵社区赤坎马鞍山[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内]27000吨成品油的拍卖、变卖款项中优先受偿(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720170001311《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总额以175500000元为限);五、被告虞敏对被告浙江天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50804《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总额以1500000000元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