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688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2149900元及截至2017年2月14日利息、罚息2340549.04元及截止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上述借款本金①其中265万元利息按年利率8.645%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2017年4月5日,罚息利率按12.9675%从2017年4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②其中3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2.6%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③其中25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9.315%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罚息利率按13.9725%从2018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④其中13999900元利息按年利率7.6%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罚息利率按11.4%从2018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18万元;三、被告方志根、杨益玲、桂敏对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借款本金815万元及利息(上述借款本金①其中265万元利息按年利率8.645%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2017年4月5日,罚息利率按12.9675%从2017年4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②其中3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2.6%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③其中25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9.315%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罚息利率按13.9725%从2018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及第二项给付义务中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28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池土国用(2007)第0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52元,由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方志根、杨益玲、桂敏、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