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0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徐商初字第0013号
案号
(2014)徐执字第00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34.252496万元及利息(以1834.252496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涉案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12%年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服务费损失27.672万元;三、被告洪忠良对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新沂市良晨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本金1757.996016万元及利息(以1757.996016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以及律师代理服务费损失27.67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沂市良晨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江苏鑫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611.7211万美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李北平、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984元,由原告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984元,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洪忠良、新沂市良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6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洪忠良、新沂市良晨工贸有限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8-04
发布时间
2015-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洪忠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12550260018C
登记机关
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路南、富民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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