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殿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04********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茄民商初字第8号 |
案号 |
(2021)黑0904执恢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殿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49156.804元。二、驳回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刘泽海、李艳杰、王利、柳作海、秦传社、陶鹏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3.00元,由被告董殿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