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1536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自俊偿还借款本金982000元,支付利息786568.55元,本息合计1768568.55;以98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20年5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马俊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俊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纪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自俊负担1319元,被告纪鹏、马俊麟负担100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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