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2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刑初235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余婷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杨亮向被害人买志军退赔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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