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4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81民初3587号
案号
(2019)皖0881执恢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92790.99元(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2017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8.15625‰标准计算。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对被告马思明、王祥胜、王鑫所有的位于桐城市同康路紫来国际大厦B幢#601、#701、#801、#901、#1001、#1101、#1201室及位于桐城市龙眠西路马氏综合楼1#102室的抵押房地产变现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119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马思明、王祥胜、王鑫有权在抵押物变现价款清偿限额内向被告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马思明、王祥胜、王鑫、张乐对被告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25000元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思明、王祥胜、王鑫、张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57元,由被告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马思明、王祥胜、王鑫、张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时间
2019-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881执恢913号
立案日期
2019-10-18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292791.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81664223530Y
登记机关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桐城市文昌街道紫来国际大厦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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