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明梓车灯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9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687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城支行截止2019年6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277.5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5二、被告丹阳市明梓车灯厂、孙晓明对被告庄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庄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丹阳市兴海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激光切割机(th-gsf6015-500)1台、激光切割机(th-rcf2010s-500)3台、液压机(yl27k-1250a)2台、液压机(yl27-630a)1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64.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9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晓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64900597P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安民工业园 同地址企业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