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2********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7152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恢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1341434.69元及利息、罚息28927.25元(2018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律师代理费718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在未能实现上述债权的情况下,对被告叶伟提供的其名下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派路南空花园5#605室(房地产权证号:皖(2018)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16733号)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80元,减半收取8890元,由被告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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