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睢宁县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7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民初1740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志春、庄善友、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剑连带给付工程款321271.81元;二、被告睢宁县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收取8357元,由被告戴志春、庄善友、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20元,退还原告王剑2237元。本案鉴定费用12000元,由原告王剑承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0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4687177848X
登记机关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睢宁县城人民西街北侧(睢宁县亨通纺织有限公司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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