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明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09********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11民初1733号
案号
(2021)粤0511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明达、林素芳结欠原告高康年借款本金1080000元及自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的利息150000元,合计1230000元。二、被告蔡明达、林素芳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还原告4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付还原告40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还原告430000元。三、若被告蔡明达、林素芳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期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欠的全部款项。四、案件受理费11503元由被告蔡明达、林素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蔡明达、林素芳于2020年7月31日前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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