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9********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11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21)粤0511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明达、林素芳结欠原告高康年借款本金1080000元及自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的利息150000元,合计1230000元。二、被告蔡明达、林素芳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还原告4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付还原告40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还原告430000元。三、若被告蔡明达、林素芳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期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欠的全部款项。四、案件受理费11503元由被告蔡明达、林素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蔡明达、林素芳于2020年7月31日前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