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燕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2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1027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1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振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晓敏借款本金2537130.00元及利息(截至2013年6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为273295.74元;之后利息,按7年利率8.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愈平、谷德玉、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3元,公告费460元,合计29743元,由被告徐州振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愈平、谷德玉、何朝春、阮永琴、李玉书、刘秋英、汤益晖、汤燕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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