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全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7********3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3541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1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张全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春归还借款18000及利息121.65元。二、被告张全权向原告唐春支付罚息(罚息以应还款日次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请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全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