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3********0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403民初4447号 |
案号 |
(2021)鲁0403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欣返还原告雷天桥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欣返还原告雷天桥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